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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大赛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以下简称“双实”大赛)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委托材料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高分子材料组指导和监督比赛开展,旨在以赛促教,以赛促改,以赛促学,促进校际交流,不断提高材料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大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届。

 

第二章  指导委员会

 

第三条  “双实”大赛指导委员会主要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高分子材料组现职委员组成核心,成员由教指委高分子材料组秘书处指定担任,主要职责:(1)领导并指导“双实”大赛竞赛委员会开展比赛工作,审议由竞赛委员会提交的大赛各项章程和工作条例;(2)监督每届“双实”大赛,审议由竞赛委员会提交的每届大赛总结报告。

 

第三章   竞赛委员会和大赛秘书处

 

第四条  牵头单位(东华大学)组织成立大赛竞赛委员会,作为“双实”大赛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1)在指导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每年“双实”大赛的组织工作,向指导委员会提交每届“双实”大赛的总结报告 (2)确定每届“双实”大赛的承办单位并指导、监督承办单位做好大赛的相关组织工作; (3)制订、修改和发布大赛章程和竞赛规则;(4)组织成立每届大赛的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5)对大赛期间出现的争议做最终裁决。

第五条  竞赛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牵头单位成立大赛秘书处作为竞赛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处理大赛的各项日常工作。大赛秘书处牵头单位为东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第七条  大赛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及秘书若干人。秘书长由秘书处牵头单位指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秘书由秘书处指定。

 

第四章   承办单位及组织委员会

 

第八条  在本年度全国“双实”大赛开始前,有意承办下一年度全国“双实”大赛的单位需向大赛秘书处提交承办申请书,成为下一届大赛承办单位的候选单位。竞赛委员会在综合评估各候选单位的软、硬件条件基础上,在本年度大赛或大赛结束后三个月内确定下一年度大赛的承办单位。

第九条  承办单位确定之后,如果承办单位因各种原因无法承担承办工作或无法兑现申办时的承诺,竞赛委员会有权将大赛承办权收回并委托其他单位承办。

第十条  在被确认为承办单位后,承办单位需组织成立组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的职责为:(1)具体负责大赛的筹备和组织工作;(2)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落实大赛所需的场地、设备、设施、样品、耗材及人力资源等,确保“双实”大赛在各选手所享受的硬件条件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进行;(3)为所有参赛人员提供满意的后勤服务;(4) 承办单位的组织委员会需向大赛秘书处汇报大赛筹备计划,并由大赛竞赛委员确认执行;赛后向秘书处按时提交大赛总结报告。(5) 完成竞赛委员会临时交办的与大赛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竞赛规则

 

第十一条  “双实”大赛竞赛规则由竞赛委员会根据本章程的有关条款主持制定,并在每一届大赛正式报名开始前发布。

第十二条  竞赛委员会应不晚于全国“双实”比赛开赛前半年对当届比赛所用样品、设备、耗材等细节做出详细说明,不晚于全国“双实”比赛开赛前一周对抽签分组等做出详细说明。这些说明不得与竞赛规则相矛盾。

第十三条  竞赛委员会对竞赛规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六章   参赛高校及参赛人员

 

第十四条  全国“双实”大赛的参赛高校必须为国家各部委或各省(市、自治区)主管的本科类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五条  全国“双实”大赛的参赛选手必须为正式注册的在校本科生,每所参赛高校最多只能派出3名学生参加比赛,承办单位最多可派出6名学生参加比赛。

第十六条  参赛高校需派出1名领队老师带队参加大赛。参赛高校也可根据情况选派若干名指导教师随队参加大赛。领队老师和指导教师均必须为本校在职的正式教师,且不得兼任其他高校(尤其是独立学院)的领队老师或指导教师。

 

第七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全国“双实”大赛比赛期间公正、公平、科学、规范地评定参赛选手的比赛成绩,确定大赛各奖项的获奖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竞赛委员会指定并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九条  竞赛委员会原则上应不晚于全国“双实”大赛开赛前十天提出评审委员会候选名单并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内没有被三分之一以上参赛队提出异议的候选人将成为评审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参与大赛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审委员会工作,负责回复监督委员会与评审相关申诉的质疑,负责在大赛闭幕式上汇报评审过程并评点赛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质疑每一位评委现场给出的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包括主任委员在内的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均没有义务直接回答参赛队的质疑,没有权利私自泄漏评审过程的细节及评审结果。

 

第八章   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全国“双实”大赛比赛期间受理各参赛队提出的申诉,并及时向当事人或单位了解情况后向参赛队反馈申诉处理意见;在全国“双实”大赛期间监督大赛评分室工作以及评审委员会、组织委员会及竞赛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对比赛成绩进行复核;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名单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竞赛委员会指定并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竞赛委员会原则上应不晚于全国“双实”大赛开赛前十天日提出监督委员会候选名单并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内没有被三分之一以上参赛队提出异议的候选人将作为监督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参与大赛的申诉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向提出申诉的参赛队反馈申诉处理意见,负责在大赛闭幕式上汇报大赛申诉处理和成绩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所有成员在大赛期间都有义务记录各参赛队提出的申诉,但除主任委员之外的其他成员无权向提出申诉的参赛队做出答复。

 

第九章   申诉及申诉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全国“双实”大赛比赛期间,所有参赛队均有权就以下行为向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1)违反本章程的行为;(2)违反竞赛规则的行为;(3)因比赛所用设备、设施、样品、耗材等导致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不属于这三类的其他申诉原则上不予受理。尤其是,监督委员会不接受关于评委评分合理性的申诉,不接受查询选手得分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  所有申诉均需通过领队以书面形式向监督委员会提出,其他人员直接向监督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提出申诉的截止时间为全国“双实”大赛比赛结束后两小时内。

第三十条  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提出申诉的参赛队反馈申诉处理意见,且反馈申诉处理意见的最迟时间为大赛闭幕式之前。

第三十一条  如果申诉单位对反馈意见有疑义,可立即向竞赛委员会再度申诉。竞赛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参加大赛选手所需食、宿、交通费用原则上由各参赛单位自理。

第三十三条  参赛队伍需要向当届大赛组委会缴纳一定的参赛费,主要用于与比赛有关的各项支出(如:实验耗材费及器械费、评委评审费、场地租用费、大赛文件印刷费等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支出)。收费不足以满足大赛需要时,由承办单位解决差额部分。

第三十四条  经费开支应遵循勤俭节约、以会养会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双实”大赛的赞助商由大赛秘书处召集竞赛委员会成员讨论确定,并报请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首届“双实”大赛竞赛委员会参考《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章程》于2018年1月初步拟定,并于2019月6月修订。

第三十七条  全国“双实”大赛竞赛委员会对本章程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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