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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 章程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以下简称“双实”大赛)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并委托材料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高分子材料组指导和监督比赛开展,由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委员会”)主办,旨在以赛促教,以赛促改,以赛促学,促进校际交流,不断提高材料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大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届。
第二章 指导委员会
第三条 “双实”大赛指导委员会主要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高分子材料组现职委员组成核心,成员由教指委高分子材料组秘书处指定担任,主要职责:(1)领导并指导“双实”大赛竞赛委员会开展比赛工作,审议由竞赛委员会提交的大赛各项章程和工作条例;(2)监督每届“双实”大赛,审议由竞赛委员会提交的每届大赛总结报告。
第三章 竞赛委员会和大赛秘书处
第四条 牵头单位(东华大学)组织成立大赛竞赛委员会,作为“双实”大赛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1)在指导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每年“双实”大赛的组织工作;作为大赛主办机构,向指导委员会提交每届“双实”大赛的总结报告 (2)确定每届“双实”大赛的承办单位并指导、监督承办单位做好大赛的相关组织工作; (3)制订、修改和发布大赛章程和竞赛规则;(4)组织成立每届大赛的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5)对大赛期间出现的争议做最终裁决。 第五条 竞赛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牵头单位成立大赛秘书处作为竞赛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处理大赛的各项日常工作。东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为秘书处所在单位。 第七条 大赛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及秘书若干人。秘书长由秘书处牵头单位指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秘书由秘书处指定。 第四章 承办单位及组织委员会
第八条 在本年度全国“双实”大赛开始前,有意承办下一年度全国“双实”大赛的单位需向大赛秘书处提交承办申请书,成为下一届大赛承办单位的候选单位。竞赛委员会在综合评估各候选单位的软、硬件条件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详见申报承办单位细则),在本年度大赛或大赛结束后三个月内确定下一年度大赛的承办单位。 第九条 承办单位确定之后,如果承办单位因各种原因无法承担承办工作或无法兑现申办时的承诺,竞赛委员会有权将大赛承办权收回并委托其他单位承办。 第十条 在被确认为承办单位后,承办单位需组织成立组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的职责为:(1)具体负责大赛的筹备和组织工作;(2)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落实大赛所需的场地、设备、设施、样品、耗材及人力资源等,确保“双实”大赛在各参赛选手所享受的硬件条件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进行;(3)为所有参赛人员提供满意的后勤服务,如食宿安排等;(4) 承办单位的组织委员会需向大赛秘书处汇报大赛筹备计划,并由大赛竞赛委员确认执行;赛后向秘书处按时提交最终归档材料,如所有盖章版通知文件、大赛程序册、大赛总结报告、获奖名单、评分数据、大赛设计宣传文件等。(5) 完成竞赛委员会临时交办的与大赛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竞赛规则
第十一条 “双实”大赛竞赛规则由竞赛委员会根据本章程的有关条款主持制定,并在每一届大赛正式报名开始前发布。 第十二条 竞赛委员会应不晚于全国“双实”比赛开赛前半年对当届比赛所用样品、设备、耗材等细节做出详细说明,不晚于全国“双实”比赛开赛前一周对抽签分组等做出详细说明。这些说明不得与竞赛规则相矛盾。 第十三条 竞赛委员会对竞赛规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六章 参赛高校及参赛人员
第十四条 全国“双实”大赛的参赛高校必须为国家各部委或各省(市、自治区)主管的本科类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五条 全国“双实”大赛的参赛选手必须为正式注册的在校本科生,每所参赛高校最多只能派出3名学生参加比赛,承办单位最多可派出6名学生参加比赛。承办单位的6名学生必须组成A、B两个队参加比赛,每队配备指定的指导老师,成绩及获奖按每个队计算。 第十六条 参赛高校需派出1名领队老师带队参加大赛。参赛高校也可根据情况选派若干名指导教师随队参加大赛。领队老师和指导教师均必须为本校在职的正式教师,且不得兼任其他高校(尤其是独立学院)的领队老师或指导教师。
第七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全国“双实”大赛比赛期间公正、公平、科学、规范地评定参赛选手的比赛成绩,确定大赛各奖项的获奖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竞赛委员会指定并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九条 竞赛委员会原则上应不晚于全国“双实”大赛开赛前十天提出评审委员会候选名单并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内没有被三分之一以上参赛队提出异议的候选人将成为评审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参与大赛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审委员会工作,负责回复监督委员会与评审相关申诉的质疑,负责在大赛闭幕式上汇报评审过程并评点赛事。 第二十一条 包括主任委员在内的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均不得直接回答参赛队的质疑,不得私自泄漏评审过程的细节及评审结果。
第八章 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全国“双实”大赛比赛期间受理各参赛队提出的申诉,并及时向当事人或单位了解情况后向参赛队反馈申诉处理意见;在全国“双实”大赛期间监督大赛评分室工作以及评审委员会、组织委员会及竞赛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对比赛成绩进行复核;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名单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监督委员会对大赛收取的费用使用有监督权力,在竞赛委员会对财务报告有异议,监督委员会对大赛的各项支出进行核实确认,并提交大赛竞赛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竞赛委员会指定并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竞赛委员会原则上应不晚于全国“双实”大赛开赛前十天日提出监督委员会候选名单并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内没有被三分之一以上参赛队提出异议的候选人将作为监督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参与大赛的申诉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向提出申诉的参赛队反馈申诉处理意见,负责在大赛闭幕式上汇报大赛申诉处理和成绩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所有成员在大赛期间都有义务记录各参赛队提出的申诉,但除主任委员之外的其他成员无权向提出申诉的参赛队做出答复。
第九章 申诉及申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全国“双实”大赛比赛期间,所有参赛队均有权就以下行为向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1)违反本章程的行为;(2)违反竞赛规则的行为;(3)因比赛所用设备、设施、样品、耗材等导致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不属于这三类的其他申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质疑每一位评委现场给出的评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所有申诉均需通过领队以书面形式向监督委员会提出,其他人员直接向监督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提出申诉的截止时间为全国“双实”大赛比赛结束后两小时内。 第三十条 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提出申诉的参赛队反馈申诉处理意见,且反馈申诉处理意见的最迟时间为大赛闭幕式之前。 第三十一条 如果申诉单位对反馈意见有疑义,可立即向竞赛委员会再度申诉。竞赛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参加大赛选手所需食、宿、交通费用原则上由各参赛单位自理。 第三十三条 参赛队伍需要向当届大赛主办方缴纳一定的参赛费,主要用于与比赛有关的各项支出(如:实验耗材费及器械费、评委评审费、场地租用费、大赛文件印刷费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支出)。收费不足以满足大赛需要时,由承办单位解决差额部分。 第三十四条 经费开支应遵循勤俭节约、以会养会的原则。参赛费及公司赞助费用由大赛聘请的会务公司收取,竞赛委员会确定各项支出,由大赛秘书处和承办学校负责具体落实。每届大赛结束后,秘书处负责本届大赛的决算,并向竞赛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由竞赛委员会审议通过。如对财务报告有异议,提交大赛监督委员会,对大赛的各项支出进行核实确认,并提交大赛竞赛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双实”大赛的赞助商和会务公司由大赛秘书处召集竞赛委员会成员讨论确定,并报请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双实”大赛竞赛委员会参考《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章程》于2018年1月初步拟定,并分别于2019年6月、2021月6月和2023月5月进行三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全国“双实”大赛竞赛委员会对本章程拥有最终解释权。
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 竞赛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竞赛委员会为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以下简称“双实”大赛)的最高决策和执行机构,大赛秘书处为竞赛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条 竞赛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中一人兼任秘书长)。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占所在高校委员名额。 第三条 大赛秘书处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大赛的日常事务。大赛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若干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竞赛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通讯投票确认。 第四条 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人选保持相对稳定。如在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因各种原因提出辞职,或因工作需要增补副主任委员或更换主任委员,由大赛秘书处提名新的人选,经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认。 第五条 如竞赛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更换在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大赛秘书处应组织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第六条 竞赛委员会委员不设总人数限制,但每所高校原则上只能有一位委员(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任何一所高校在连续三届或三届以上组队参加大赛后即自动获得竞赛委员会委员资格席位,可以推举一名代表担任竞赛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经竞赛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讨论决定,可以邀请部分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高校推举一名代表担任竞赛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竞赛委员会在每一比赛周期(本年度大赛决赛结束日至下一年度大赛决赛结束日)内原则上应召开三次全体会议。第一次会议主要任务为总结上届大赛、讨论大赛相关文件的修改、起草下一届大赛竞赛规则;第二次会议的主要任务为考察承办单位筹备工作的进展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对竞赛规则进行最后修订;第三次会议主要讨论最终确定下一届大赛承办单位。每一次全体会议期间形成决议时,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同意决议。 第十条 在任委员所在高校连续两年没有组队参加大赛则视为所在高校自动退出竞赛委员会。 第十一条 竞赛委员会委员连续两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未出席全体会议或未派代表出席全体会议即视为所在高校自动退出竞赛委员会。 第十二条 根据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退出竞赛委员会的高校需在连续两届组队参赛后方可重新推举一名代表担任竞赛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由首届“双实”大赛竞赛委员会参考《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竞赛委员会工作条例》于2021年6月修订。 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 秘书处工作条例 第一条 大赛秘书处为竞赛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处理大赛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条 大赛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及秘书若干人。秘书长由秘书处牵头单位指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秘书由秘书处指定。 第三条 秘书处主要工作职责: (1)对接承办单位,指导承办单位组织开展赛事和研讨会,协调和支配各类资源和配置; (2)负责定期开展大赛领队会议、评审会议等; (3)审核和推送大赛各类通知、各类宣传、获奖证书、奖牌设计等内容; (4)负责赛事奖牌制作; (5)负责大赛收支统计,向竞赛委员会汇报大赛财务; (6)审核大赛赞助商,联系冠名单位; (7)指导承办单位开展评审培训会等; (8)长期负责收集大赛建议、报名表、通讯总结稿等。 第四条 大赛秘书处邮箱:clsysjds@163.com 长期有效,收集各类建议、报名表、通讯总结稿等。
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 评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由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下面简称全国“双实”大赛)竞赛委员会根据《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章程》制定,以利于规范化开展全国“双实”大赛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全国“双实”大赛比赛期间公正、公平、科学、规范地评定参赛选手的比赛成绩,确定大赛各奖项的获奖名单。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评委”)由竞赛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确定,并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竞赛委员会直接提名产生。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分为现场评委和产物评委两部分。 第七条 评委按以下流程确定: (1)参赛高校推荐候选人:每一参赛高校可以推荐多名候选人。 (2)竞赛委员会在赛前领队会期间组织所有候选人讨论学习《全国大学生高分子实验实践大赛现场操作规程》;未参加此次讨论的原则上不能担任现场评委。 (3)竞赛委员会根据以下顺序确定最终的评委人选: (i)作为指导教师参加过上届大赛; (ii)上届大赛获得团体奖单位的指导教师; (iii)参加了上届大赛结束后召开的总结会; (iv)所在高校在上一届大赛期间没有老师担任过现场评委。 第八条 竞赛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的提名,指定若干名委员。 其余委员按以下流程产生: (1)参赛高校推荐候选人:每一参赛高校最多可以推荐1名候选人;只有作为指导教师参加过上一届大赛的教师方可有资格成为候选人。 (2)竞赛委员会在赛前领队会期间,组织所有候选人就本届大赛评审工作进行培训及模拟评分。 (3)竞赛委员会根据候选人的培训情况,并结合候选人在历届大赛评分工作中的表现,最终确定委员人选。 第九条 列入评审委员会名单的评委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大赛评审工作或在评审工作过程中未能按时到岗的,暂停其所在高校推荐委员候选人资格两年。
第三章 评分流程
第十条 在选手比赛期间,现场评委两两一组对选手比赛情况进行评分,不得影响选手的正常操作;每组比赛结束后,所有现场评委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各评委的评分情况进行讨论,确定每一位选手的现场操作得分。之后,现场评委在评分表上签字后由工作人员送统计室。 第十一条 产物设评委若干人,其中负责产物筛选和质量评分的评委不得少于3人,负责每份产物外观评分性能测试的评委不得少于3人。 第十二条 产物性能测试的流程为: (1) 产物烘干后,称量并将产物质量记录在案; (2) 称量后产物统一进行外观评分,评委筛选出外观合格的样品、进行外观评分并拍照结束后送往筛分室进行筛分; (3) 筛分室中采用振动筛对外观合格的样品进行2分钟的筛分后,按照样品不同目数分别称重记录。 (4) 将不同目数的样品分袋封装,与外观不合格的产物一同保存; 第十三条 负责外观评分性能测试的评委独立为每份样品评分。所有评委的评分分数的平均值作为该样品的产物外观分最终得分。 第十四条 在样品外观评分过程中,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评审组组长可以在不影响评分公平性和公正性的前提下对第十二条规定的评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比赛结束后,在竞赛委员会主任委员、竞赛委员会秘书长、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监督下,工作人员按照《全国大学生高分子实验实践大赛章程》有关条款及组织委员会关于增设奖项的相关规定确定各类奖项的获奖名单。获奖名单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签名后生效。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参赛选手在抽签处抽签并登记在《抽签记录表》中,该表将建立选手与参赛编号的对应关系。比赛当天,参赛选手根据现场评委要求将参赛号码正确粘贴于醒目位置。 第十七条 参赛选手完成比赛后将产物交到样品收集处,由工作人员统一负责保管。样品烘干后由工作人员将样品送评分室。 第十八条 每一小组评分结束后,监督委员会对该小组的所有原始评分表及统计表进行复核,经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后予以确认最终成绩。 第十九条 比赛期间,除承担本组比赛评分工作的评委、工作人员以及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申诉委员会主任、竞赛委员会正副主任以及竞赛委员会邀请的少数贵宾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分室。 第二十条 从每一小组第一个样品开始评分起至本组所有样品评分结束,产物评委及工作人员不得离开评分室,如因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评分室,需有他人全程陪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评委评分的所有原始表格及最终成绩单由组织委员会留存一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置观摩室,将比赛现场和评分室的实时图像传输到场外供参赛师生观摩。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本章程由第二届“双实”大赛竞赛委员会参照《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评审工作条例》于2021年7月修改拟定。 第二十五条 竞赛委员会对本条例拥有最终解释权。
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的办法 第一条: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以下简称“双实”大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承办高校的大力支持:承办大赛必须要以学校名义,所有发布的邀请函、参赛通知、获奖证书等均需要学校盖章; (2)承办条件和办赛要求: l 承办方的所有工作必须符合大赛竞赛章程、竞赛规则的相关要求,并在大赛竞赛委员会和秘书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服从竞赛委会和秘书处交于的工作; l 场地要求:至少能提供100个具备通风条件的比赛工位、具备评审场地、紧急医疗处理条件等; l 实验用品:提供比赛用的设备、药品、耗材、试剂等; l 辅助条件:具备举办开幕式及闭幕式的大型会场、观摩场地、医务室等,具备大赛广泛宣传能力; (3)承办高校的软件、硬件支持: l 承办高校需要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力度 l 高校对承办大赛具备一定的重视程度 第二条:有意向申请承办“双实”大赛的高校领队需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在大赛领队会上进行不超过15分钟的汇报,汇报内容参照承办大赛的条件及附表《申请承办“双实”大赛的打分表》。 第三条:候选单位通过大赛竞赛委员会委员投票选取评出,具体办法如下: l 第一轮投票:竞赛委员会委员根据《申请承办“双实”大赛的打分表》内容对候选单位进行打分及投票;如候选单位的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直接获胜,获得主办权,如所有申办高校的票数均未超过半数,则取前2名高校进行第二轮投票。 l 第二轮投票:由大赛竞赛委员会成员单位,对第一轮投票中胜出的申报高校进行第二轮投票。票数较高的高校胜出,如票数一致则最终由大赛秘书处和竞赛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l 特别注意:每轮投票,申办候选单位不参与投票,参与投票学校一校一票,每轮选一个承办学校,选2所以上学校作为废票,不选作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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