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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竞赛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竞赛委员会为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以下简称“双实”大赛)的最高执行机构,大赛秘书处为竞赛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条  竞赛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中一人兼任秘书长)。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占所在高校委员名额。

第三条  大赛秘书处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大赛的日常事务。大赛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若干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竞赛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通讯投票确认。

第四条  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人选保持相对稳定。如在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因各种原因提出辞职,或因工作需要增补副主任委员或更换主任委员,由大赛秘书处提名新的人选,经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认。

第五条  如竞赛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更换在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大赛秘书处应组织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第六条  竞赛委员会委员不设总人数限制,但每所高校原则上只能有一位委员(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任何一所高校在连续三届或三届以上组队参加大赛后即自动获得竞赛委员会委员资格席位,可以推举一名代表担任竞赛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经竞赛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讨论决定,可以邀请部分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高校推举一名代表担任竞赛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竞赛委员会在每一比赛周期(本年度大赛决赛结束日至下一年度大赛决赛结束日)内原则上应召开三次全体会议。第一次会议主要任务为总结上届大赛、讨论大赛相关文件的修改、起草下一届大赛竞赛规则;第二次会议的主要任务为考察承办单位筹备工作的进展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对竞赛规则进行最后修订;第三次会议主要讨论最终确定下一届大赛承办单位。每一次全体会议期间形成决议时,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同意决议。

第十条  在任委员所在高校连续两年没有组队参加大赛则视为所在高校自动退出竞赛委员会。

第十一条  竞赛委员会委员连续两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未出席全体会议或未派代表出席全体会议即视为所在高校自动退出竞赛委员会。

第十二条  根据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退出竞赛委员会的高校需在连续两届组队参赛后方可重新推举一名代表担任竞赛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由首届“双实”大赛竞赛委员会参考《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竞赛委员会工作条例》于2019年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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