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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评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由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下面简称全国“双实”大赛)竞赛委员会根据《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实验实践大赛章程》制定,以利于规范化开展全国“双实”大赛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全国“双实”大赛比赛期间公正、公平、科学、规范地评定参赛选手的比赛成绩,确定大赛各奖项的获奖名单。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评委”)由竞赛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确定,并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竞赛委员会直接提名产生。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分为现场评委和评分室评委两部分。

第七条  现场评委按以下流程确定:

(1)参赛高校推荐候选人:每一参赛高校最多可以推荐3名候选人。

(2)竞赛委员会在赛前领队会期间组织所有候选人讨论学习《全国大学生高分子实验实践大赛现场操作规程》;未参加此次讨论的原则上不能担任现场评委。

(3)竞赛委员会根据以下顺序确定最终的现场评委人选:(i)作为指导教师参加过上届大赛;(ii)上届大赛获得团体奖单位的指导教师;(iii)参加了上届大赛结束后召开的总结会;(iv)所在高校在上一届大赛期间没有老师担任过现场评委。

第八条  竞赛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的提名,指定若干名评分室评委。

其余评分室评委按以下流程产生:

(1)参赛高校推荐候选人:每一参赛高校最多可以推荐1名候选人;只有作为指导教师参加过上一届大赛的教师方可资格成为候选人。

(2)竞赛委员会在赛前领队会期间,组织所有候选人就本届大赛评审工作进行培训及模拟评分。

(3)竞赛委员会根据候选人的培训情况,并结合候选人在历届大赛评分工作中的表现,最终确定评分室评委人选。

第九条  列入评审委员会名单的评委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大赛评审工作或在评审工作过程中未能按时到岗的,暂停其所在高校推荐评委候选人资格两年。

 

第三章   评分流程

 

第十条  在选手比赛期间,现场评委两两一组对选手比赛情况进行打分,不得影响选手的正常操作;每组比赛结束后,所有现场评委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各评委的评分情况进行讨论,确定每一位选手的现场操作得分。之后,现场评委在评分表上签字后由工作人员送统计室。

第十一条  评分室设评委若干人,其中负责产物筛选和质量评分的评委不得少于6人,负责每份产物外观评分性能测试的评委不得少于5人。

第十二条  产物性能测试的流程为:

(1) 产物烘干后,称量并将产物质量记录在案;

(2) 称量后产物统一送往外观评分室,评委筛选出外观合格的样品、进行外观打分并拍照结束后送往筛分室进行筛分;

(3) 筛分室中采用振动筛对外观合格的样品进行2分钟的筛分后,按照样品不同目数分别称重记录。

(4) 将不同目数的样品分袋封装,与外观不合格的产物一同保存;

第十三条  负责外观评分性能测试的评委独立为每份样品打分。所有评委的评分去掉其中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其余分数的平均值作为该样品的产物外观分最终得分。

第十四条  在样品外观评分过程中,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评审组组长可以在不影响评分公平性和公正性的前提下对第十二条规定的评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比赛结束后,在竞赛委员会主任委员、竞赛委员会秘书长、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监督下,工作人员按照《全国大学生高分子实验实践大赛章程》有关条款及组织委员会关于增设奖项的相关规定确定各类奖项的获奖名单。获奖名单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签名后生效。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参赛选手在抽签处抽签并登记在《抽签记录表》中,该表将建立选手与参赛编号的对应关系。比赛当天,参赛选手根据现场评委要求将参赛号码正确粘贴于醒目位置。

第十七条  参赛选手完成比赛后将产物交到样品收集处,由工作人员统一负责保管。样品烘干后由工作人员将样品送评分室。

第十八条  每一小组评分结束后,监督委员会对该小组的所有原始评分表及统计表进行复核,经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后予以确认最终成绩。

第十九条  比赛期间,除承担本组比赛评分工作的评委、工作人员以及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申诉委员会主任、竞赛委员会正副主任以及竞赛委员会邀请的少数贵宾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分室。

第二十条  从每一小组第一个样品开始评分起至本组所有样品评分结束,评分室评委及工作人员不得离开评分室,如因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评分室,需有他人全程陪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评委评分的所有原始表格及最终成绩单由组织委员会留存一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置观摩室,将比赛现场和评分室的实时图像传输到场外供参赛师生观摩。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本章程由首届“双实”大赛竞赛委员会参照《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评审工作条例》于2019年6月修改拟定。

第二十五条   竞赛委员会对本条例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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